徐炜律师l 上海博爱方本律师事务所l 常州优秀律师、高级合伙人l 擅长刑事辩护、民诉、公司法、建设工程、债权债务纠纷l 16 年法律从业经验,承办案件 4000 ... 详细>>
律师姓名:徐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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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量刑看数额和情节,从三年以下到无期、死刑都有,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判无期或死刑。构成贪污罪,主体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共财物,有主观故意,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的关键区别,是行为人是否打算归还。职务犯罪立案方面,行贿三万元以上、挪用公款五万元以上、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会被追责。为帮您解决此类问题,已整理相关法律和案例,若需专业服务,欢迎联系常州经济犯罪辩护律师徐炜。 一、贪污罪的量刑标准 贪污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1、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 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综上所述,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刑法需要不断完善,有效发挥预防和打击犯罪的作用,促进社会主义法治优势更好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法律为公民划定了行为底线,也确认和增强了其他法律规范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挪用公款罪和贪污罪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是具有不同社会危害性的两种犯罪。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分如下: 1、两者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主观故意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不准备归还;而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故意是暂时占有并使用公款,打算以后予以归还。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款的故意和目的是这两个罪名最重要的区别; 2、两者的行为方式不同。贪污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侵吞、盗窃、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由于行为人往往采取销毁、涂改、伪造单据、账目等手段,故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发现公共财物已经被非法侵;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表现为擅自决定动用本单位公款。 三、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1、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贪污罪和受贿罪的立案: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属于严重行为; (3)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属于严重行为; 3、挪用公款罪的立案: (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职务侵占罪的立案金额为六万元以上。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贪污、挪用公款和职务犯罪案件,量刑和立案标准只是起点,具体到个案,数额怎么算、主观故意怎么认定、有没有从轻减轻情节,都会影响最终结果。徐炜律师是上海博爱方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在常州和上海两地执业,处理过大量争议解决和公司事务,对经济犯罪辩护有实务经验。遇到这类问题,别只看法条,找专业律师把案情捋清楚,才能少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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